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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赚“外快”频遇“官司” 法官提醒出国务工多留意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3-03-14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南通网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近年来,打“洋工”赚“外快”悄然成为不少外出务工者的新选择,进入春季外出务工又进入高峰期。然而,出国劳务纠纷却伴随着出国务工潮的兴起逐年呈现出多发态势。3月11日,海安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了一起出国劳务纠纷案,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张明状告一家没有对外劳务输出和代理资格的“黑中介”公司,要求该公司赔付出国手续费、机票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000元。原来2009年4月,张明在该公司的安排下赴安哥拉务工,但在当地工作了四个月后,当地雇主未按约给付张明工资,几经周折张明被迫回国,回国后张明找到这家劳务中介公司要求赔付相关费用,但遭到了拒绝。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明一纸诉状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在众多出国劳务纠纷案件中经办法官发现这样一些通病。一些负责劳务输出的中介公司其实并不具备对外从事劳务输出资格,有的甚至办理的是旅游签证让务工者出国打“黑工”。而许多出国心切的务工者未经仔细辨别,就贸然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倾其所有甚至全家举债筹集出国费用。一旦出国不成,不但“淘金梦”泡汤,而且事先缴纳的大笔费用也难以索回;有的人虽然实现了出国梦,但因没能遵守合同约定反被劳务公司追索违约金。
 

非法中介“骗你没商量”
 

海安县胡集镇拥徐村农民王强,前些年他听人说到以色列出国打工薪酬比较高,遂萌生了趁年轻想要出国打工捞金的念头。经过一番东拼西凑,王强筹到了出国务工的报名费,并找到海安县东方劳务公司向其缴纳了报名费99000元。但事实上东方劳务公司并无对外劳务输出和代理资格,而该公司又将王强的报名申请转给了另一家同样不具备资质的万顺劳务公司代办,其外出务工的目的地也改成了乌克兰,99000员也被东方劳务公司转给了万顺劳务公司,万顺劳务公司向东方公司给付了5000元。其后,王强与万顺劳务公司签订了《外派劳务协议书》,后因万顺公司出现资金问题,负责出国事项的经办人也因经济犯罪而锒铛入狱,导致包括王强在内的一批外出务工者未能成行。而此时已经铁了心的王强,又再次找到东方劳务公司,并向该公司又缴纳了1万元,由东方劳务公司安排去安哥拉务工,但其后又因故未能成行。
 

一波三折后仍未能出国的王强对“打洋工”彻底失去了信心,便多次向东方公司索要所缴费用,东方公司陆续退还41400元,余款60650元至今未能退还,多次索要未果后,王强将东方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方公司不具备对外从事劳务输出资格和代理资格,向劳务者收取出国费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强与其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显属无效,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外,万顺公司亦不具备对外劳务输出资格,即便王强与其的外派劳务协议真实,协议同样无效,且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其后,东方公司要求王强缴纳1万元改去安哥拉,并一直用实际行动延续与王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东方公司将出国费用60650元返还给王某。
 

出国务工竟然动起“歪脑筋”
 

张军、李斌和吉桂林均系农民工,几人认为出国务工能“捞金”,一心想要寻求出国“捷径”。2012年4月,未取得对外劳务输出资质的王利民通过熟人得知了这一情况,便立刻与张军等人协商,承诺安排三人至美国出国打工。在每人缴纳了3000元“手续费”后,王利民立即给三人伪造了一家公司经理的任职证明,欲为三人骗取赴美旅游签证。
2012年6月,王利民将张军等人带至美国驻上海领事馆申请签证。期间,由于张军等人未能按照王利民“事先培训”的要求回答签证官的提问,遭到拒签。案发后,王利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王利民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张军等人明知被告人王利民不具备相关劳务输出资质,却仍让其非法办理出国事宜,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缴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未履行合同玩起“人间蒸发”
 

陆建设系海安县城东镇农林村农民,大字不识几个的他,在缴纳高额的出国费用后,成功来到日本开始为期三年的国外“淘金”征程。然而,陆建设工作没几个月后便“下落不明”,在外漂泊了一年以后,陆建设又突然出现在了家中。然而陆建设出国“捞金”不成,反而还被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6万元的高额违约责任。
 

2007年8月17日,陆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由劳务公司为其办理赴日本的各项手续,陆某如在雇佣期内从事与雇主要求不相符的工作或私自转到其他会社而被遣返,除必须承担被遣返费用及外方所需赔偿的违约金外,还需向派遣公司赔偿损失。
 

同年8月19日,陆建设向劳务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陆建设今欠劳务公司陆万元整。如三年圆满回国,此欠条作废。如不能履约完成研修任务,劳务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所欠款项。若本人无能力偿还,则以本人抵押在劳务公司处的房产作价偿还给劳务公司。此欠条有效期三年”。同日,陆建设抵日研修,2007年12月26日,离开研修企业,经相关部门公证证明其下落不明。
 
  2008年,陆建设回国。陆建设离开研修企业后,劳务公司将此情况告知陆建设的家人,要求其家人督促回到原来的研修企业。2009年,劳务公司曾向法院起诉,要求陆建设给付6万元,后撤回诉讼。
 

然而,陆建设却认为其已经缴纳了所有出国费用,不欠劳务公司费用。况且,欠条规定有效期三年,劳务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陆建设所签订的协议书、陆建设签字确认的赴日研修承诺书、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欠条内容实为违约金条款,陆建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擅自离开研修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按约给付劳务公司违约金6万元。劳务公司已于2009年5月主张权利,同年7月31日撤回诉讼,且“欠条有效期三年”实际应为研修期限。
 

2013年1月28日海安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陆建设赔偿劳务公司违约金6万元。
 

法官提醒出国务工需谨慎
 

面对逐年增加的出国劳务纠纷,办案法官就此类案件发出提醒:
1、打算出国务工的人员,首先要选择合法守信的中介公司,看是否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无对外劳务输出和代理资格的企业,办不了出国劳务手续,他们往往再将务工者介绍给其他劳务公司,一旦第三方也没有资质,务工者仍然不能出国务工,而且要花费很多精力才能追讨回已缴纳的出国费用。
2、出国务工一定要办理正规的工作或就业签证,不能接受中介机构办理的旅游签证。利用旅游签证组织他人出国务工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务工者明知,所缴纳出国费用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出国了,在国外持旅游签证务工也是非法的,其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当地法律的惩处。
3、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工资、计酬方式、福利、伤亡事故赔偿等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违约金条款,一般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提前回国或在国外“跳槽”。务工者一旦签订合同,则要按约履行,如违约则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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